往羽田機場的交通路線

關於個人資訊管理

處理個人資訊的基本方針

1.基本方針

東京單軌電車株式會社(以下稱為"本公司"),遵守保護個人資訊(指存有的個人資訊,即可經由該信息包含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描述辦識出個人身分的信息)相關法律和公司內部規定等,除正當取得和使用本公司所管理的個人資訊外,亦維持個人資訊處於安全且最新的狀態,並適時廢棄某些資料以保護個人資訊。

2. 組織活動

  1. 遵守保護個人資訊相關的法律規定。
  2. 制定並遵守管理個人資訊的公司內部規定。
  3. 定期檢查是否合理管理個人資訊,若有問題則應立即改善。
  4. 為達成公司內部規定的目標,可向本公司集團、交易往來團體及個人請求協助。
  5. 本基方針刊載於本公司網站(URL http://www.tokyo-monorail.co.jp/tc/index.html),可隨時點選閱覽。

3. 關於個人資訊管理

關於個人資訊,除法律規定為例外之事項外,其餘本公司將依照下列方式進行管理

  1. 公司體制的管理
    本公司對每一個人資訊皆安排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適當的管理。
  2. 取得個人資訊
    本公司對於個人資訊的取得,會先確認使用目的後,再以適當的方式取得。
  3. 使用個人資訊
    本公司對於個人資訊的使用,充分認知保護個人資訊的重要性,將只在使用範圍內加以利用。
  4. 適當管理個人資訊
    本公司在管理個人資訊時,將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資訊。
  5. 尊重本人的權利
    本公司尊重個人資訊本人的權利,當您要求公開、修改、停止個人資訊時,我們將在合理期間內,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回覆您。
  6. 持續改善個人資訊的管理
    本公司將努力持續改善個人資訊的管理狀況。

2005年3月

東京單軌電車株式會社

管理個人資訊的具體事項

本公司為了順利執行業務、因應業所需而須取得個人資訊時,將除「個人資訊管理基本方針」規定事項外,進行下列管理方法。

1. 從客戶、股東取得和使用個人資訊的目的

本公司為了以下目的而使用從客戶、股東處取得的個人資訊

(1)從客戶取得和使用個人資訊的目的
【鐵路事業】
  1. 為了簽訂、履行包含提供車票、定期車票等鐵路商品和服務在內的合約,以及簽約後的管理、實施商品和服務的售後服務。
  2. 為了提供鐵路商品、服務而必須進行的聯絡(含委託宅配業者送貨的情形在內)。
  3. 為了介紹鐵路商品、服務資訊和其他公司相關活動訊息時。
  4. 為了檢討和開發鐵路事業新商品、新服務及提供它們的軟體、系統、設備和機器等。
  5. 為了申請收取鐵路商品、服務的運費、手續費及保全債權時。
  6. 為了進行鐵路事業相關市場調查和其他調查研究時。
  7. 為了進行鐵路事業的經營分析時。
  8. 為了獎賞、促銷活動時。
  9. 為了和客戶簽約、履行契約以及進行簽訂後的管理時。
  10. 為了CSR(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活動時。
  11. 為了受理和回覆客戶咨詢及意見時。
  12. 為了提供學生就業體驗和企業資訊時。
  13. 為了確保客戶和員工的安全。
  14. 為了維修管理設施、設備、儀器及管理其使用狀況時。
【不動產租賃業和其他事業(註1)】
  1. 為了簽訂、履行包含提供商品、服務在內的合約,以及簽約後的管理、實施商品和服務的售後服務。
  2. 為了提供商品、服務而必須進行的聯絡(含委託宅配業者送貨的情形在內)。
  3. 為了介紹商品、服務資訊和其他公司相關活動訊息時。
  4. 為了檢討和開發新商品、新服務及提供它們的軟體、系統、設備和機器等。
  5. 為了申請收取相關商品、服務的運費、手續費及保全債權時。
  6. 為了進行市場調查和其他調查研究時。
  7. 為了進行經營分析時。
  8. 為了獎賞、促銷活動時。
  9. 為了和客戶簽約、履行契約以及進行簽訂後的管理時。
  10. 為了CSR(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活動時。
  11. 為了受理和回覆客戶咨詢及意見時。
  12. 為了提供學生就業體驗和企業資訊時。
  13. 為了確保客戶和員工的安全。
  14. 為了維修管理設施、設備、儀器及管理其使用狀況時。

此外,因應業務的受托、委託狀況,本公司可能於必要之範圍內提供本公司所擁有的個人資訊予受托、委託者。

(2)從股東取得和使用個人資訊的目的
  1. 為了依照法令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
  2. 為了實施有助於理解本公司事業、維持和本公司間圓滿關係的各種措施。
  3. 為了進行如製作依照法令規定而制訂的基準等的股東管理時。

2.向第三者提供從客戶、股東所取得的個人資訊

本公司除「1.從客戶、股東取得和使用個人資訊的目的」中所記載之目的以及符合下列任一要件之外,未事先經客戶、股東同意,不得將從客戶、股東所取得的個人資訊提供予第三者。

  1. 依據法令規定時。
  2. 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卻難以取得客戶和股東本人的同意時。
  3. 為提昇公共衛生或推動兒童健全發展,卻難以取得客戶和股東本人的同意時。
  4. 當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其他人士委託協助執行法律相關事務,若未取得客戶和股東本人的同意將難以進行時。

3.共享從客戶端取得的個人資訊

本公司將可共享記載於兒童用記名IC卡個人資料中的下列事項。

  1. 共享個人資料中的項目: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電話(任意)。
  2. 共享者的範圍
    Suica發行單位、PASMO發行單位及可和Suica或PASMO相互使用的IC卡發行單位。
    Suica發行單位:東日本旅客鐵道株式會社 開啟新視窗、東京臨海高速鐵道株式會社。
    PASMO發行單位:株式會社PASMO 開啟新視窗
  3. 使用目的:出售兒童用記名IC卡時確認其申請內容是否正確。
  4. 個人資料管理責任者的名稱:東日本旅客鐵道株式會社

4.公開個人資訊的手續

當您希望公開本公司所取得的個人資訊(從股東取得的資訊除外)時,本公司將會在確認您和申請者是同一人後,於合理時間以及法令規範內回覆您。此外,也將請您支付於申請公開一部分過程中所產生的手續費。

  1. 公開的內容

    1. 通知使用目的(需收費)
    2. 公開(需收費)
    3. 更改、追加或刪減內容
    4. 停止或取消使用
    5. 停止提供給第三者

    此外,因停止或取消使用,本公司可能無法提供您滿意的服務,還請您能理解和協助(對於法令規範規定須保留之項目,可能無法依照您的要求停止或取消使用)。

  2. 申請公開的聯絡處

    當您申請公開時,請先填寫本公司制定的公開申請書資料,且為了確認您和申請者是同一人,請隨申請書附上必要的文件資料(註3)和手續費(註4),再將申請書以掛號、簡易掛號、配送記錄郵件等可留下寄送記錄的方式寄至下列地址進行申請。
    不接受上述方法外的公開申請(包含直接至本公司申請在內),還請諒解。
    當公開申請書資料填寫不完全或本公司無法確認您和申請者是同一人時,我們將會直接和您聯繫,通知您重新申請。若您未於聯繫後兩週內重新申請,本公司將會視同未曾提出申請,亦不退還手續費。

    [申請公開的聯絡處]

    地址:〒105-5110 東京都港區濱松町二丁目4番1號
    東京單軌電車株式會社 個人資訊受理窗口

  3. 通知申請公開結果的方式

    我們將以書面信件(日本郵政公社限定本人收取的郵件)通知申請人(公開申請書上所填寫的申請人姓名和地址)申請結果。若判斷不符合公開要件時,我們將會於文件記明理由。
    此外,從申請日至結果通知日需花費一段時間,此請還請諒解。

  4. 使用經由公開等申請所取得之個人資訊的目的

    經由公開等申請所取得的個人資訊,僅限於辦理公開等手續的必要範圍內使用。我們也將適當地廢棄您所提出的資料。

5. 受理客訴的窗口

若要客訴和詢問本公司取得的個人資訊相關事項時,請您經由電話、電子郵件、信件的方式聯絡下列「個人資訊受理窗口」
不接受上述方法外的客訴聯絡(包含直接至本公司在內),還請諒解。

個人資訊受理窗口

地址:
〒105-5110 東京都港區濱松町二丁目4番1號
東京單軌電車株式會社 個人資訊受理窗口
電話:
03-3434-3171
(受理時間9:00〜12:00、13:00〜17:00(週六、週日、例假日、年初、年底除外))
(自200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電子郵件:
請至本公司網頁(URL http://www.tokyo-monorail.co.jp/tc/index.html)下載洽詢專用表格。

並無隸屬於本公司的確認個人資訊保護團體。

  • (註1)其他企業
    指的是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業(戶外停車場的管理、鐵路咨詢業務、旅行業、餐飲業、汽車及其零組件的銷售和出租業、廣告業)。

  • (註2)本公司規定的公開申請書
    請依照下列方法繳交本公司的公開申請書
    如果您想利用傳真或郵寄方式繳交,請於傳真或明信片上填寫欲申請公開的內容、填寫人的傳真號碼(利用傳真時)或姓名、地址(利用郵寄時)提出申請。

    傳真:
    03-3433-4313
    郵寄:
    〒105-5110 東京都港區濱松町二丁目4番1號
    東京單軌電車株式會社 個人資訊受理窗口
  • (註3)為了確認您和申請人是同一人所須提供的資料
    所須提供的資料為健康保險證、年金手冊、印鑑登錄證明等的副本。
    若申請人非您本人時,請隨申請書附上下列資料。

    • 若是未成人或是成年後被監護,則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資料。
      戶籍謄本或成年監護登記事項證明等可以確認其具有法定代理權的資料。
    • 由客戶委託申請公開的代理人
      委任書等可以確認其具有法定代理權的資料。
  • (註4)手續費
    若您申請的是需收費的公開內容,則每1件需支付624日圓的手續費,請隨信附上624日圓的郵票或郵政匯票。
    若是郵政匯票,須另行支付郵局手續費。
    手續費若有剩,我們將不會退費。若是不足額或未隨信附上,我們將會直接和您聯絡。 若您未於聯繫後兩週內支付費用,本公司將會視同未曾提出申請,亦不退還手續費。

  • (註5)不公開的要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要件,我們將會判斷不公開,亦不退還手續費。

    1. 通知使用目的
      1. 使用目的明確時
      2. 有可能危害到本人或第三者的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益時。
      3. 有可能危害到公司的權利或正當利益時。
      4. 需協助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執行法令規定事項,且可能會防礙該事務的執行時。
      5. 所申請的個人資訊不存在時。
      6. 申請人未支付規定的手續費時。
    2. 公開
      1. 有可能危害到本人或第三者的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益時。
      2. 可能嚴重防礙公正執行公司業務時。
      3. 違反其他法令規範時。
      4. 其他法令規範規定特別的申請手續時。
      5. 所申請的個人資訊不存在時。
      6. 申請人未支付規定的手續費時。
    3. 更改、追加或刪減
      1. 所保有的個人資訊內容屬實時。
      2. 其他法令規範規定特別的申請手續時。
      3. 依使用目的,認為無需更改時。
    4. 停止或取消使用
      1. 為達成事先特別規定之使用目的而須在必要範圍內進行管理時(包含為修改錯誤而須橫越必要限度在內)。
      2. 經由適當的方法取得時(包含為修改錯誤而須橫越必要限度在內)。
      3. 因需另行巨額費用,而難以停止或取消使用、停止提供,為保護本人的權益,而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時。
    5. 停止提供給第三者
      1. 事先得到本人同意後才提供時。
      2. 依據法令規範時。
      3. 須保護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卻難以得到本人同意時。
      4. 為提昇公共衛生或推動兒童健全發展,卻難以取得本人的同意時。
      5. 當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其他人士委託協助執行法律相關事務,若未取得本人的同意將難以進行時。
      6. 因需另行巨額費用,而難以停止或取消使用、停止提供,為保護本人的權益,而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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